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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 年 5 月 19 日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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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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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 名稱
2 註冊地址
3 宗旨
4 會員及入會資格
5 贊助人、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6 組織
7 執行委員會
8 執行委員會職權
9 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職權
10 法定語文
11 會員大會
12 特別會員大會
13 會章修訂
14 執行委員會會議
15 動議
16 會議主席
17 款項
18 處分
19 解散
20 司庫財政報告
21 通告
 
1 名稱 top
  本會定名為「陳樹渠紀念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2 註冊地址 top
  九龍又一村達之路10號陳樹渠紀念中學。  
           
3 宗旨 top
 
本會宗旨:
甲) 促進陳樹渠紀念中學(下稱“本校”)校友間之友誼和合作,及聯繫其與本校之關係。 
乙) 以本會會員及社會利益為前提,促進及/或組織本會認為值得進行之社會、文化、教育、公民或慈善性質等活動。
丙) 作為學校與社會間的橋樑。
丁) 促進及提倡校友與本校教職員增進良好之關係。
 
           
4 會員及入會資格 top
  凡會員必須遵守會章及繳交下列所規定之會費。所有會員申請,必須經本會之執行委員會審核批准,執行委員會有全權拒絕任何申請而無須表明理由。
本會會員可分為下列幾類:
會員 入會資格 享有權利 會費(港元)
一般會員 曾在本校就讀不少於一學年之校友 1. 選舉及被選舉權(此點受第七條款(乙)項限制)

2. 有權提名及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

3.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4. 享用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年費五十元

終身會員費五百元
附屬會員 曾在本校任職不少於一年之教職員 1. 有權提名本會會員參選執行委員會會席,但無投票或被選舉權

2. 出席及參與本會所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3. 享用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年費五十元

終身會員費五百元
學生會員 在本校就讀中四或以上的學生 1. 有權提名本會會員參選執行委員會會席,但無投票或被選舉權

2. 出席及參與本會舉辦或安排之任何活動

3. 享用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指定設施或專利

年費二十元
 
           
5 贊助人、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 top
  本會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邀請對社會有卓越貢獻之校友(會員或非會員)為本會之贊助人、名譽副會長或名譽顧問,以支援或建議本會業務。贊助人、名譽副會長及名譽顧問,如本身非為本會一般會員時,無投票或被選權。  
           
6 組織 top
  本會最高決策權歸於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事務。  
           
7 執行委員會 top
 
甲) 執行委員會為本會行政架構,其委員將不少於九位及不多於二十位。執行委員會須由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其選舉程式則按照會章第十一條款所列明而進行。在會員大會中獲最高票數的會員應成為執行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為兩年。
乙) 執行委員會委員必須是本校畢業生,且曾在本校就讀至少兩學年。
丙) (i) 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後的第一次會議,由執行委員會委員互選:
- 主席;
- 內務副主席;
- 外務副主席;
- 會員招募副主席;
- 內務秘書;
- 外務秘書;
- 司庫;及
- 兩位康樂活動秘書。
(ii) 如會員大會中選出多於九位執行委員會委員,則執行委員會在會員大會後第一次會議,可由其委員中互選,除上列第七條款(丙)項(i)所列的職位外,可增選以下一至多項職位:    
- 副司庫;    
- 出版事務秘書;及/或    
- 會員招募秘書
丁) 執行委員會可在任何時間,按其需要,增補新委員,以協助執行本會事務。
戊) 本校校長為本會當然會長。
己) 去屆執行委員會主席為執行委員會之當然委員,有資格透過委員互選而出任第七條款(丙)項(i)所列的職位。
庚) 本校校長須委派至少兩位教職員負責本校與本會之聯絡(下稱“聯絡員”)。聯絡員須出席本會之執行委員會會議、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申) 執行委員會委員為本會之服務皆屬義務性質,不能受薪。
 
           
8 執行委員會職權 top
 
甲) 實施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乙) 推行本會會務;
丙) 向會員大會呈交建議;
丁) 委任任何一般會員,以補替因執行委員會委員離職或被罷職而騰空的任何執行委員會職位;
戊) 審核及批准新會員申請;及
己) 組織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處理非常事務。
 
           
9 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職權 top
 
甲) 按照第八條款 (己)項成立的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須由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擔任領導及至少一位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增補之委員參與。
乙) 附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必須向執行委員會呈交報告及建議,由其考慮及批核。
 
           
10 法定語文   top
  法定語文為中文及英文,兩者出現歧異時,概以中文為準。  
           
11 會員大會 top
 
甲) 會員大會必須在每年十二月或以前召開。在會議召開前十四天,須以書面通知會員;而出席人數必須足夠二十五名會員方能成立法定人數 (本會根據第十九條款解散時除外)。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必須延期至十四天後再次召開。延期召開的會議,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作法定人數論。延會通知書須於開會前七天發出。
乙) 週年會員大會議程 (如適用):
(i) 通過上次週年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ii) 修改會章;
(iii)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iv) 審查及通過週年報告及財政報告;
(v) 推選義務核數師;
(vi) 推選義務法律顧問;
(vii) 討論及決定本會其他事項。
 
           
12 特別會員大會 top
  如有需要,及在過半數執行委員會委員或十位一般會員書面要求下,主席須在接到書面要求之三星期內決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之日期。特別會員大會,只限於討論及議決書面要求提出之事宜,在會議召開十四天前須書面通知會員。其法定人數與會員大會相同。  
           
13 會章修訂 top
  修訂本會會章的建議,必須在會員大會中提出,建議須遞交執行委員會,由其向會員大會提出通過。任何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的會章修訂,在通知社團註冊署後,即可生效。  
           
14 執行委員會會議 top
  執行委員會會議須至少每季舉行一次,及在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召開,會議出席人數必須足夠三分之一的執行委員會委員方能成為法定人數。  
           
15 動議 top
  任何會議上之動議須獲過半數的出席者同意,方可通過。  
           
16 會議主席 top
  一切會議應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主持。如主席不能出席,則由其中一位副主席代行。如在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或執行委員會上,主席及副主席均未有出席,則出席者應由其當中選出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17 款項 top
  本會款項之運用,必須符合第三條款所規定的宗旨。  
           
18 處分 top
 
甲) 如會員觸犯下列條款,執行委員會可向其發出警告及/或革除會籍。
(i) 違反本會會章,或不遵守本會會議決案。
(ii) 假本會名義,作出執行委員會認為會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之行為。執行委員會將以書面通知有關會員,說明其被革除會籍原由,能在正式以本會權力革除其會籍前,給予申辯機會 (以書面或親身申辯均可)。
乙) 任何會員,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其已付的會費或捐獻,不能發還。
 
           
19 解散 top
  若載於第三條款之宗旨所列事務無法繼續進行,本會可經本校校長同意,及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以本會四分之三的會員為法定人數,決議通過解散。本會解散後之剩餘款項須捐贈與本校。  
           
20 司庫財政報告 top
  司庫須於週年會員大會提交週年財政報告。司庫負責保存妥善的帳目,帳目包括:本會全年的收益及費用的情況;以及本會的資產負債的情況。執行委員會委員可隨時就有關帳目作出檢查。  
           
21 通告 top
 
本會將透過下列方法向會員傳達會議通告:    
- 在本地報章刊登廣告;    
- 直接交與會員;    
- 按會員所登記的電郵地址用電郵方式傳送;    
- 按會員所登記的地址用郵寄方式寄發。 本會將不會向居住在本港以外地區的會員傳達會議通告,除非該等會員已用書面向本會秘書提供其本人的海外地址。列明正確的地址並附有會議通告的通知書將視作有效,更會在寄出二十四小時後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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